從今天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正式實施。個人破產程式作為一種為自然人設計的退出機制,可能會逐漸走向普遍。雖然《條例》規定了極其嚴格的審批程式和限制條件,但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為避免個別惡意債務人利用個人破產程式逃避債務,仍需認真理解《條例》的相關規定。一旦發現債務人有違法行為,可以迅速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在深圳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雖然其他地區也以“個人債務集中清算”的管道進行了“個人破產”的探索,但現時只有深圳將“個人破產”上升到法制層面。

個人破產制度的初衷是幫助“誠實不幸的債務人”擺脫債務危機,重新參與社會活動,創造更多財富,不斷償還債務,實現債權。如果在個人破產程式中,發現債務人存在“惡意逃債”,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措施?該條例第14、103、130及167條值得關注。

1、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法院對個人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或者駁回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

1債務人不符合《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即不符合“連續三年在深圳居住並參加深圳社會保障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2債務人以轉移財產、惡意逃債、損害他人名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

三。債務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礙破產程式的行為;

(4)債務人依照本條例清償未清償債務不滿八年的。

囙此,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救濟措施:

1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駁回申請”。

2、根據《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解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

《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取得法院“清償未償債務”裁定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

囙此,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1如果法院决定“清償未償債務”,債權人需要審查債務人是否有“欺詐手段”;

2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取得“清償未償債務”裁定的,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裁定;

三。法院撤銷裁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

3、根據本條例第130條向法院提出終止重整計畫的申請

《條例》第130條規定,“債務人不執行或者不能執行重整計畫,或者債務人有欺詐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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