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將於今天正式實施。全文第十九條對不動產權利的確認有許多規定。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款,離婚時誰擁有房子?婚後,父母中的一方出資為他們的孩子買房子。這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嗎?記者請資深律師逐一解讀具體案件。
關鍵字:婚前房地產
婚前按揭買房屬於個人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约,以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地產以首期款支付人名義登記的,離婚時,房地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該房地產屬於產權登記當事人,未清償的借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離婚的,產權登記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對方。
舊規則的缺點:未考慮抵押後的增值
此前,《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增值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個人”。然而,現時大多數都市都提供住房貸款。當許多法院做出離婚判决時,判决並不統一。一般來說,如果房屋按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收回已支付的抵押貸款。
例如,男人在婚前支付首期款,婚後與女人一起提供房子。抵押貸款提供後,兩人最大的財產是房子。在這個時候,如果房子屬於男人,女人只能拿回已經支付的抵押貸款,但不能得到房價上漲的補償。試想一下,婚後償還抵押貸款的錢也是一種投資。投資價值在於收益。如果 冷氣機漏水 你不必償還抵押貸款,如果你用它來炒股,它會升值。如果你只按投資額返還,這是不公平的。
解讀新規定:按比例補償對方房地產增值
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地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是,司法解釋(3)提到了《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關於如何補償償還貸款的另一方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經雙方協定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决。“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永平贊成第10條,他認為該條符合《物權法》關於產權變動的法律要求,考慮到離婚案件中許多房地產糾紛的現實,並提供了高度可操作性的條款。在“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的前提下,對增值部分進行補償,主要考慮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和雙方在還款過程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