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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强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公司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增值稅,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貸款是指通過將資金借給他人而獲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金融產品持有期間(包括到期日)的利息(保本收入、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等)。”, 購買轉售金融產品的利息收入、融資和證券借貸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售後回租、票據購買、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的利息和利息收入,應根據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囙此,集團公司將資金借給其他單位用於獲取資金佔用費收入時,應根據金融服務支付增值稅。
符合統一財務公司借錢和還款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在統一財務公司借錢和還款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覈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的金融公司對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的利率,免征增值稅。 如果統一財務公司借錢人向基金用戶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借款人應全額支付增值稅。
財務公司可以從成員單位存款,也可以不從非成員單位存款。 成員公司獲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規定》,存款利息屬於非增值稅項目。 存款利息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利息。 財務公司借錢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範圍,企業從集團內財務公司獲得的存款利息不得免征增值稅。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89號),貸款契约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契约(不包括同業拆借)。 2022年10月13日,銀保監會修訂發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的規定,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銀保監會準予。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屬於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具體範圍。 囙此,企業與財務公司借錢之間的貸款契约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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